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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近期报道的13岁少女肢解杀人,但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案件,你怎么看男子砸晕抢劫前女友视频男子砸晕抢劫前女友

摘要: 各位网友好,小编关注的话题,就是关于男子砸晕抢劫前女友的问题,为大家整理了1个问题男子砸晕抢劫前女友的解答内容来自网络整理。对于...

各位网友好,小编关注的话题,就是关于男子砸晕抢劫前女友的问题,为大家整理了1个问题男子砸晕抢劫前女友的解答内容来自网络整理。

对于近期报道的13岁少女肢解杀人,但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案件,你怎么看

法律终究是有它的局限性的,不可能面面俱到,社会在进步,法律也应该根据时代变化,不能按照以前的条例来约束。

社会变化太快,新鲜事物太多,有好的,有坏的,每时每刻影响着人的成长,年龄虽然小,但是心智方面比较早熟,知道伤人,杀人是要受到处罚的。

对于近期报道的13岁少女肢解杀人,但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案件,你怎么看男子砸晕抢劫前女友视频男子砸晕抢劫前女友 最新汽车
(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社会和家庭,学校都有一定的责任,虽然心智早熟,但是是非曲直能分辨清楚,小孩子有小孩子的偏激,父母责任重大,但是杀人偿命,天经地义,法治社会,更应如此。必须要受到一定的制裁,所以说对于这种未成年人过激甚至变态的杀人不用负责任我是不赞成的。

应该根据时代变化,人性变化,事态情节来决定,而不只是那个所谓的年龄。

谢谢悟空邀请,这个问题这两天回答的比较频繁,对于案件事实想必读者朋友们都已经大抵知晓部分了,结果就是覃某收容教养三年内,而覃某的父母共计需要向死者家属赔偿10.8万元。虽然判决是没有问题,对覃某的处罚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个人还是认为可以考虑将刑责年龄或者未满十四周岁犯罪分子的行为考虑分情节决定是否予以惩处,而不应当一概不追刑责。

相信关注这个新闻的人都注意到各位答者回答这个问题的时候,都说到了《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的确按照《刑法》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而且目前对于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故而对于本案当中对于覃某的判处收容教养三年的惩处符合法律规定。

但是我们也应当注意到本案中几个细节:

  • 覃某杀人的原因很简单:嫉妒周某比自己长得漂亮!
  • 覃某杀人的情节很残忍:直接砸晕后,用菜刀、啤酒瓶、割纸刀剪刀行凶致其死亡!
  • 覃某杀人在分尸更残忍:事后将死者头颅、手臂砍断,装进塑料袋!

如果不提及年龄我想很难有人能够猜到当时覃某的年纪仅仅13周岁,我敢说在座的绝大部分读者甚至包括我在内都不一定能有覃某这般的冷静和过硬的心理素质、冷血。所以如果说覃某的生物年龄是13岁,那么我想起心理年龄是远超同龄人的!

的确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分子我们应当给予一定的宽容,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但是前提是这个为未成年人犯罪分子的确是值得挽救,倘若其犯下的犯罪事实仅仅是偷盗或者不涉及暴利性犯罪的活动情况下,对其采取必要的教育措施,我认为无可厚非。但是本案中覃某究竟值不值得如此去对待,我想很难说。谁又能够保证覃某通过这次案例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痛改前非,而不是在今后的人生当中继续犯错,毕竟这样案例已然不是第一例了!

没有惩罚,这是不合理的!!!对不成年孩子进行适当的惩罚,可以倒逼做父母的从小教育孩子们对法律的敬畏之心,让孩子从小就知道有些事情的严重性。比如过马路,从两三岁就教他注意过往车辆,到了五六岁他自然也知道安全过马路了,对犯罪的教育也是同样的道理,如果小孩犯了罪要受到一定的惩罚,那么做父母的也知道从小就教育他什么事是不能做的。

近日来,一条"十三岁小学生残忍杀害并肢解同窗,却不负任何刑责"的新闻在网上引发热议,网友们众说纷纭,下面我从法律层面谈谈个人看法。 案件发生在广西河池南丹县里湖瑶族乡。覃某,女,13岁,仁广小学六年级在读学生,因不满同班一名女同学比自己长的漂亮,逐怀恨在心,将此同学约至家中,杀害并分尸,手段极其残忍。因覃某作案时未满十四周岁,仅仅受到劳动教养三年的处罚。 这样的决定立刻在社会舆论中引起了强烈反响!对于未成年人实施的严重暴力性犯罪,是否要给予刑罚处罚一时成为争议的焦点。 我国《刑法》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负刑事责任),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另外<<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处罚。 如此立法,是因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尚处于幼年时期,还不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不具备责任能力,因此法律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 虽然很多网友十三岁的覃某用如此残忍的手段杀害被害人,却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感到失望,但换个角度去想,这正是十三岁的覃某心智不成熟的表现,只不过由于缺乏正确的教育引导,使这种不成熟最终变成极端的犯罪行为。 虽然覃某不负刑事责任,但不代表不需要负法律责任。首先,<<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司法实践中收容教养的决定一般是由公安机关作出,而非很多网友所说的是法院判处)。其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被害人的家属可向覃某的监护人主要所有的侵权赔偿,虽然这也无法弥补失去亲人的伤痛,但这也算是对覃某监护人作为家长,没有尽到教育和监护好未成年人的一种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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